关于规范网络人参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5-06-23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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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规范网络人参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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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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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商平台、网络人参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网络人参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低价倾销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确保人参及其制品货真价实,优质优价,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吉林人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电商平台、网络人参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遵循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现提醒告诫如下:


01

经营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严禁销售假冒野山参、林下参,严禁销售拼接参,不得实施以低年份人参冒充高年份人参,对人参进行染色、涂蜡、增重或其他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等行为;严禁加工和经营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强制标准人参及人参制品,加工和经营低于产品承诺的质量标准人参及人参制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人参或人参制品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涉案人参及人参制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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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

严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销售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宣传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虚标年份,夸大宣传功效,宣传或标注“长白山野生参”或“野山参”但实际为非野山参,伪造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等行为;严禁虚假刷单交易,不得以“特价”“清仓”等名义进行虚假促销,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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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远低于成本价销售野山参、林下参;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严禁先涨价后打折等虚假折扣或虚构原价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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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电商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督促平台内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商家资质、宣传内容和产品信息等方面的审核和监测;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其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下架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不得删除或屏蔽消费者真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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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告诫书中所称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网络人参经营者指网络交易平台内人参经营者、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人参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各电商平台、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经营和管理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赵秋艳

初审:陈旭

复审:胡萍

终审:刘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