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商平台、网络人参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网络人参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低价倾销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确保人参及其制品货真价实,优质优价,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吉林人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电商平台、网络人参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遵循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现提醒告诫如下: 01 经营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严禁销售假冒野山参、林下参,严禁销售拼接参,不得实施以低年份人参冒充高年份人参,对人参进行染色、涂蜡、增重或其他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等行为;严禁加工和经营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强制标准人参及人参制品,加工和经营低于产品承诺的质量标准人参及人参制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人参或人参制品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涉案人参及人参制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2 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 严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销售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宣传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虚标年份,夸大宣传功效,宣传或标注“长白山野生参”或“野山参”但实际为非野山参,伪造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等行为;严禁虚假刷单交易,不得以“特价”“清仓”等名义进行虚假促销,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3 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远低于成本价销售野山参、林下参;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严禁先涨价后打折等虚假折扣或虚构原价等行为。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4 电商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督促平台内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商家资质、宣传内容和产品信息等方面的审核和监测;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其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下架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不得删除或屏蔽消费者真实反馈。
编辑:赵秋艳
初审:陈旭
复审:胡萍
终审:刘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