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社会热点】吉林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时间:2020-09-17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第二部分,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第三部分,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第四部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第五部分,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突出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提升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紧密对接兜底脱贫任务。

 

今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又遭遇疫情防控阻击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能漏一户、落一人。《实施意见》提出3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二是扎实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紧盯“三个一万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保障范围。三是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以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突出解决“漏保”、“脱贫渐退”、资金监管等问题,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

 

 

(二)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这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一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三是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补助标准,国家文件未明确或我省现行文件未作规定的,《实施意见》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注重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实施意见》在简化优化程序上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放宽临时救助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推进权力下放,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下和“支出型”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6个月(含)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探索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突出政策执行落实效果。

 

在组织领导上,要求各地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在工作机制上,要求各地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科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服务手段上,提出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监督管理上,要求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求助电话要保持畅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及时有效回应群众的求助事宜。

 

困难群众如何认定?

补助金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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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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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

(一)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对外公布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执行的保障标准相一致,防止发生提标“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