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后,3月16日,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的16个重点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这16项问题涵盖
我省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参保单位已缴纳减免期间
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如何返还,
以及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等
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对象
免征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方面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开展普通稳岗返还。
2019年至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