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民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四)

时间:2019-06-22 来源:县委扶贫办

二、特困人员供养围绕四个方面解释说明


(一)什么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实施,将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二)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是什么?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是无劳动能力;


二是无生活来源;


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上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是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是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


三是需要提供无子女证明(已婚、离异申请人提供);四是需要提供申请人照片。


(四)特困人员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是申请人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其申请;


二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查;


四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五是县民政部门复核、抽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