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背景介绍
2017年11月8日,中央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重要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目标任务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扫黑除恶总蓝图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扫黑除恶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辨别标准(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辨别标准(二)
“恶势力”犯罪特征: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辨别标准(三)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①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②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③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④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⑤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⑥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⑦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⑧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⑨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⑩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⑪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⑫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⑬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⑭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⑮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扫黑除恶履行保险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四个严禁”中涉及保险业的规定有:
严禁保险机构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出具担保保函;
严禁保险机构录用涉黑涉人员;
严禁保险机构与涉黑涉恶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信贷、保险等形式的业务合作。